第一条 为发挥社会资源优势,发动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互联网有害信息的积极性,打击预防网络违法犯罪,根据《自治州“扫黄打非”和文化市场案件举报奖励办法》,制特定本奖励办法。
第二条 州公安局成立互联网有害信息举报奖励评审组(以下简称评审组),由州局分管网安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,州局网安支队、警务督察支队、警务保障科主要负责人任成员。评审领导小组在州局网安支队设立评审办公室(以下简称评审办),具体负责奖励评审日常工作。
第三条 举报下列涉巴州的互联网有害信息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:
(二)在网上煽动民族分裂、民族仇恨、歧视、破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可能引发社会冲突的信息;
(三)进行网上非法讲经,宣扬民族分裂、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思想的文章、图片和音视频的信息;
(四)网上煽动、策划、组织、串联非法集会、组党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;
(五)网上传授制爆、制枪的方法危害社会的、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和暴力犯罪的信息;
(六)在网上制造传播谣言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扩大社会矛盾的,煽动非法聚集、扬言采取极端方式“维权”的信息;
(七)网上宣扬邪教或迷信,销售违禁品、散布淫秽、色情信息和进行赌博、诈骗、传销活动,教唆犯罪或传授网上新型犯罪手法的信息;
(八)其它网上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。
第四条 举报人所提供的涉巴州的互联网有害信息举报线索,经评审办查证属实,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:
(一)举报网上泄露国家秘密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攻击、诬蔑党和政府,损害党和国家形象、荣誉、利益以及污蔑、诋毁党政机关领导人和爱国宗教人士的信息,每案按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;
(二)举报在网上煽动民族分裂、民族仇恨、歧视、破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可能引发社会冲突的信息,每案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;
(三)举报网上进行非法讲经,宣扬民族分裂、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思想的文章、图片和音视频的信息,每案按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;
(四)举报网上煽动、策划、组织、串联非法集会、组党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,每案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;
(五)举报网上传授制爆、制枪的方法危害社会的、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和暴力犯罪的信息,每案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;
(六)举报在网上制造传播谣言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扩大社会矛盾的,煽动非法聚集、扬言采取极端方式“维权”的信息,每案按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;
(七)举报网上宣扬邪教或迷信,销售违禁品、散布淫秽、色情信息和进行赌博、诈骗、传销活动,教唆犯罪或传授网上新型犯罪手法的信息,每案按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;
(八)举报网上重大线索、有特殊贡献的,经评审组批准,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限制。
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、互联网即时通信、微博、电话、邮件、微信等多种途径向全州各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;奖励实行分级奖励与属地奖励相结合,一案一奖,不重复奖励。
同一事实举报人两次以上举报的,按一次标准奖励;同一事实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,按单项举报标准奖励,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;同一事实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,奖励最先被受理的线索举报人。
第六条 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,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第七条 塔里木公安局、各县(市)公安局举报奖励经费由各单位申请财政予以解决。
第八条 实施奖励程序
(一)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拟予奖励的,每季度由州局评审办初审,形成初审报告,报州局互联网有害信息举报奖励评审组成员评审后,报评审组组长审批;
(二)各地直接受理且经查证属实的重大互联网有害信息,可报州局予以奖励。各地拟提请州局奖励的,由各地网安部门向州局评审办提交相关材料,经州局评审组评审后,报评审组组长审批。
第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,应对举报人的真实资料、举报内容、获得奖励等情况予以保密。因工作失职或故意泄密,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,伪造举报记录、查处情况,骗领奖金的,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,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,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,适用本办法。
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:
(一)举报人实名举报时,公安机关已掌握了该举报线索;
(二)执法人员将有关办案线索告知他人,由他人来举报以获取奖金;
(三)人民警察及协警、事业编干部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奖励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由州局互联网有害信息举报奖励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