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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出台新规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
www.cnltsk.com 】 【 2017-08-25 08:33 】 【来源: 四川法制报】

  律师申请取证法检应3日内回复

  我省出台新规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

  (四川法制报记者兰楠)记者昨(24)日从省司法厅获悉,省高院、省检察院、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已联合出台了《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《意见》明确了21条新规,对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业务实践中的律师会见权、阅卷权、辩护权等各项权利进行制度保障。《意见》规定,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、法院收集、调取证据的,检察院、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,并通知辩护律师。

  可录音录像保全取证过程

  《意见》明确,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既包括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,也包括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。《意见》规定,辩护律师对言词证据的调查取证原则上应由两人进行,其中1人可以是实习律师;对其它证据的调查取证可由1人进行。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,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,也可以采用录音、录像、公证等方式保全律师调查取证过程及结果。辩护律师采用上述方式调查取证,应当事前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,并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等权利。

  申请收集证据应及时回复

  《意见》规定,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、审理期间,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、检察院在侦查、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,检察院、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;经审查,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,应当及时调取;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后,检察院、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、摘抄、复制;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

  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、法院收集、调取证据的,检察院、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,并通知辩护律师。辩护律师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,监狱和其他监管机关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后,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合适的场所和便利。

  有意伪造失实证据要被追责

  《意见》同时明确,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隐匿、毁灭、伪造证据,不得威胁、引诱证人作伪证或者作出其他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。

  当辩护律师提供、出示、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被证明失实时,应当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辩护律师有意伪造。属于律师有意伪造的,应受到法律的追究,需要追究辩护律师刑事责任时,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查明其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。如辩护律师有意伪造的证据未向办案机关提供、出示、引用;或者提供、出示、引用但未严重影响或干扰到诉讼活动,情节轻微的,由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、纪律处分。

编辑:余雪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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